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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热词注册为商标须跨过“三重门”
发布时间:2019-11-13

网络热词注册为商标须跨过“三重门”
 
近期,随着阿里成功拿下“海淘”商标,以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再次引起热议。其实,以网络语言申请注册商标已经不是最近才兴起的事件了。互联网刚刚普及,许多网络热词就成为一些商家的“新宠”。
 
2011年,时下流行的热词“给力”就被武汉某公司注册成功。众所周知的“屌丝”,“就是这么任性”、“我也是醉了”、“小鲜肉”等也已出现在注册申请中。近日,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“裸跑弟”被驳回,某化工公司申请“白富美”终被批准。为什么同为网络热词,“待遇”差距就这么大呢?
 
 
 
首先,商标名称必须具备合法性。这是指商标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。如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,商标标志不得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”。上文中的“裸跑弟”被驳回,商标局给出的理由便是: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“赤裸奔跑的小男孩”,在我国普通公众的理解中属于不雅形象,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,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。
 
以此类推,“屌丝”,“屌丝男士”,“坑爹”,‘“2B”等都会因文字粗俗,或着有贬损含义而被驳回。而“白富美”最终经法院裁定没有负面含义而获批准。看到此,“高富帅”是不是跃跃欲试了?正因如此,网络热词含义的确定至关重要。商标作为区分来源的标志,其最终面向对象为普通公众,在审查过程中,以拟制的“理性人”( 即具有普通知识、经验、能力、道德水准的人)的标准为判断主体,商标含义的判断,就是以此为基准。
 
其次,商标名称需要具备显著性,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,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。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,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,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例如如果“小鲜肉”申请注册为肉商品,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而被驳回。这就提醒大家商标的申请需要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,关注两者的紧密对应关系,才不会徒劳无功。
 
而像“酱紫”、“打酱油”“给力”等网络语,从含义上来讲并无不妥,但随着它们,尤其是一些长网络语(如“我也是醉了”、“神马都是浮云”)的普及,这些词句的显著性也随之降低,考虑到这类词语在大众文化语境下的具体含义,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通过性犹待商榷。
 
最后,商标申请需遵守在先性。在先性是指不得与其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向冲突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申请注册商标,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、在先初步审定、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,故按照申请在先原则,只可能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。也就是说,最先的申请者才可能通过。而对于热词商标,会被一窝蜂抢注,成功率极低,最后通过的只是少数的幸运儿。
 
实践中也出现了将热播剧、真人秀节目名称、游戏名称、网络名人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,这存在可能与他人在先权益相冲突的问题。如在真人秀节目热播后,与“爸爸去哪儿”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申请商标多达数百件,但除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被核准注册外,其余获得初步审定的,大部分均已经被提出异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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