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<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穗地税办发[2007]16号)规定: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超过三十天,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纳税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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